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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律訴訟問題和高等法院,進行的程序等等有關

發問:

1.何謂小訴訟?什麼情況下,只能上訴至第二審(且不在高等法院,在地方法院進行)? 2.什麼 叫"至物"命令(我不知道那兩個字正確寫法) 3.何謂事實層,法律層? 4.什麼時候提出訴訟時,直接在高等法院進行一審?除了外患內亂還有一個是什麼? 5.仲裁和調解最大的不同是? 6.法律程序進行言詞辯論時,程序流程為何?(原告,被告,律師的順序?)

最佳解答:

1.你問的應該是小額訴訟==>民法第436-8條(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第436-24條(第一審判決之上訴或抗告)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第436-1條(簡易判決之上訴或抗告程序;上訴及抗告程序之準用)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2.應該是支付命令===>民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3.事實就是告訴的內容有無理由 有理由==>勝訴 無理由==>敗訴 用白話一點講就是告訴的內容法官採不採信 法律層就是 程序上,法條上有沒有誤用或發生錯誤 4.妨害國交罪 5.仲裁釋由第三人來解決紛爭 調解是是兩造當事人合意 6.應該是主詰問 反詰問 覆主詰問 覆反詰問 2007-08-24 11:01:45 補充: 不好意思有筆誤 是民訴不是民法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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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解答:31C9A75CB3B14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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