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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約到期 房客水電瓦斯費不繳...

發問:

請較各位經驗豐富的包租公包租婆 我家租給房客....有簽約..租滿兩年了 對方也搬遷離開了....但是之後我才發現 水費電費天然氣費用最後兩個月 完全都沒繳 三項加起來都快過萬了.... 我打對方手機 傳訊息 對方完全置之不理... 不接我電話 不回我訊息... 請問我要如何追討這筆費用.... 或是逼不得已該走法律途徑的話... 我該如何做?... 更新: 對方並不是沒錢喔..... 花旗銀行的行員... 而且跟他同住的哥哥弟弟都有不錯收入的工作... 所以我才會很好奇...為何要逃避他原本就應該承擔的費用...

最佳解答:

您好:承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有積欠水、電相關費用,於契約屆滿返還房屋時未告知房東,房東有權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給付水、電相關費用。承租人經過房東催告後仍不處理相關事務,房東可以依民事訴訟法(小額訴訟程序)向法院對承租人提出償還租金的訴訟。對於承租人已經明確違法之行為,房東對承租人所提出之相關訴訟,勝算的機率當然很大;一但法院對承租人所提出相關的裁決,承租人就必須依照規定返還房屋與償還租金。存證信函範例,請參考『崔媽媽基金會』http://www.tmm.org.tw/pub/rentlaw-8.html法院辦理小額訴訟程序簡介,請參考以下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12.asp參考法規民事訴訟法(小額訴訟程序)第436條之八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第436條之九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第436條之十 依小額程序起訴者,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其格式由司法院定之。第436條之十一 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第436條之十二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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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證信函告知付款..寄出等回函收到侯..直接找上對方上班處要錢|||||先傳個簡訊跟他說....在不處理要報警了 如果他還是不處理 你只有走法律途徑了|||||建議直接走法律途徑 房客有心要環卻環不出來他會跟你商量的 房客這種行徑根本就是想要不了了知31C9A75CB3B14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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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dfvju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