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租賃訴訟屬幾審定讞案,是二審嗎?若是,法源依據是什麼?

發問:

將加油站租給甲公司經營,後甲公司意圖調降租金,但協商未果,遂進入訴訟程序,請問就一般訴訟而言,可上訴第幾審係以訴訟金額多寡而定,但據說租賃訴訟則僅能上訴至二審(即二審定讞),這種說法正確嗎?依據為何?

最佳解答:

不正確。 一、原則上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簡易訴訟程序上訴三審之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規定:「 (1)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註:新台幣150萬元以上),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2)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2.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規定:「 (1)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2)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3)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4)前項裁定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 三、解說: 1.這種定期租賃關係大多屬於簡易訴訟訴訟,仍可以上訴第三審,只是要件比一般通常訴訟程序嚴格,較為困難(因為除了必須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還必須該法律見解有原則上重要性),但若符合要件,還是可以上訴第三審。 2.另外,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註:即標的金額逾新台幣500萬元),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因此若符合上述規定,即使原本應該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也會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上訴第三審的規定就跟一般案件一樣。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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