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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己寄存證信函房客還是不搬走,請問後續該如何處理

 

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

發問:

90年房屋出租.房客只簽了一年契約便以大家熟悉就無再續簽租賃契約,這段期間也自己調降房租9000降至5000,日前多次向房客告知 房子要收回不再續租,但房客一直霸佔房子不搬,只說會準時繳房租還是不搬(因為有時房客會延遲繳房租)。有人請我先寄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應於多久內搬搬走,但房客依舊不搬,我有看到有人寫到租賃契約到期,沒有續約,則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房東並不得以侵占之罪提告,請問遇到這種惡房客 後續我應該如何處理.還是可以依侵占 提告或者我可以用更好方法呢?

最佳解答:

您好:原本簽訂的租賃契約已經到期,雙方默示契約繼續履行約定,房東繼續收受承租人所繳納的房租,依照民法第451條規定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在這段期間雙方的租賃的關係依舊保有法律效力,只是不受租賃期限的約束。不定期租賃對於房東來說,因為有土地法第100條與民法第450條之約束,因此房東要收回房屋或是終止契約時,就必須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才可以執行,所以對於房東來講會比較不利。房東一但在不定期租賃期間要求終止契約,依照民法第450條規定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也就是說房東若是要終止契約必需經過承租人之同意,而且最少必需一個月前以存證信函通知承租人。若是承租人不理會房東請求終止契約之通知,仍依約定期繳納房租,並且於契約存續中並無違反法律相關規定之行為,房東就無法強制要求承租人終止契約。房東應與承租人協調適當的賠償方案,應至少提供承租人1個月以上之時間,供尋找合適之租屋;並給付承租人相當於1個月租金及搬遷費用之賠償;承租人較容易心平氣和地接受,有助於避免爭議、維持租賃關係終止時之和諧。否則房東於不定期租賃期間欲終止契約並收回房屋,就必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來辦理。參考法規 土地法第100條 不定期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民法第450條租賃契約之消滅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第451條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其他解答:

版主你好,依你所言,給你個建議,我不知你發的存證信函內容是否有終止不定期合約之說,因為依我所知,你要先以書面通知其承租人,如再不予理會,應可就侵占部份來做提告. (租賃契約之消滅)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 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向法院申請遷讓房屋 如有問題歡迎來電 加入小太陽協會為會員。每月贊助100元。免費諮詢服務。卡債、更生、協商、車禍、婚姻、家庭、兒童,只要是生活上的問題小太陽都有在協助喔!歡迎來電詢問02-66061188D1B39E804036C6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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