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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3個月沒繳房租.水電..人也跑了..怎半

發問:

人跑了是不是錢要不回來了.人找不到是不是就只能自認倒楣...但這種房客恐怕是累犯了.實在不想姑息.怎半.很生氣.把人家的好心丟在地上採的感覺

最佳解答:

您好:對於承租人積欠房租與相關費用,房東可以提出相關證據(租賃契約、承租人身分證影本與相關單據),依民事訴訟法(小額訴訟程序)向法院對承租人提出償還欠款的訴訟。一般房屋租賃糾紛,都是先由調解委員會來受理,調解後的決議與法院判決具有相同效力。一般都是經過調解後雙方仍有爭議,才會到法院來申請訴訟。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或是直接到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參考範例─民事訴訟部分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1.asp租賃相關法令資料查詢與法規諮詢,請參考以下網站↓崔媽媽基金會 http://www.tmm.org.tw/rent/rent.html存證信函範例 http://www.tmm.org.tw/pub/rentlaw-8.html參考法規民事訴訟法(小額訴訟程序)第436條之八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第436條之九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第436條之十 依小額程序起訴者,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其格式由司法院定之。第436條之十一 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第436條之十二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

其他解答:

除了上面所提的作法, 會讓自己有保障外 我也建議下次使用租屋契約 保障自己, 也避免類似的情況再發生 契約書及各式範本 http://www.tmm.org.tw/rent/tmm_agree.htm 對了, 租屋契約書在一般的便利商店也有販售 如果是牽涉到大金額的租金 那你可以和房客一同找法院公證人進行公證 一旦公證後, 會有法律上的保障 你現在的情況, 恐怕很難把 $$ 追回來|||||第一房客要影印証件 第二要先收押金兩個月 第三每個月要定期收房租,並簽收 第四房東應慎選房客,寧缺勿濫34CDDE348BEB26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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