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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跑了 東西沒帶走 要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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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於 95年12月初跑ㄌ,房租至今都沒繳 ..... 民法第440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現已4月中旬了已超過2個月了,所以您可終止契約。 民法第445條: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房客已有積欠房租、水電、瓦斯、管理費,而產生了債權,因此您可依民法第445條將房客之物留置,並將其留置物用以做損害之賠償,如有剩餘通知房客取回。 綜上建議先寫存證信函通知房客限於民國96年?月?日前出面解決積欠房租、水電、瓦斯、管理費之問題,否則將終止契約並行使留置權,將所留置之物用以做損害之賠償,如有剩餘再行通知前來取回。 存證信函一式三份,您、房客、郵局(存底)各一份,房客如留有戶籍地址,就寄到那,如無可拿契約書報警,請警方以身份證查詢其戶籍地址,再不行寄到出租房屋也可。 處理留置物可行拍賣,成交時最好有個成交收據,若有證件、文件等私人用品,就將其以雙掛號寄回他的戶籍地址。且最好請警方陪同去清點留置物,但警方大多不理會,那就請里長看看,再不就先錄影。 就算房客出面了,但仍不處理積欠房租、水電、瓦斯、管理費之問題,您仍有留置權並用以做損害之賠償。 依強制執行法第53條: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 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 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 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 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 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至於房子得所有人是我老爸,簽約的是您,如遇有問題時,只要由您父親寫張委託書,關於位於XX(地址)的租賃物(房屋),由您代為全權處理即可。 2007-04-14 23:27:42 補充: 建議您去報案,說明您們有債務問題,再請警方以身份證字號查出對方現在的戶籍地,及此地址住的可是對方的親人。 存證信函只是做為告知證明,若對方有收到一次就夠了,若依警方查出的戶籍地寄過去後還是以遷移不明為由退件,那可能是對方或其家人謊稱的。 您可拿退件的存證信函到警局給警方看,對方拒收信,您要行使留置權,請警方陪同前往並錄影其留置物,如此您就可將其物先清出再行出租,其留置物除了一些禁止扣押品外,可在警方的見證下做為賠償。 相信依民法440、445條及警方的協助下應可解決的。
其他解答:
1.你們必須先經過一段法律程序,才能收回房子 2.請以連續兩期未繳租金之理由,請求提前終止租約 3.存證信函已寄發,日期一到,請管區警察及鄰里長立會當證人 4.把他之私人物品、電器用品以及傢俱拍照後,存放在特定之空間,寫存證信函通知他,其私人物品存放之處所 5.請他自己去拿 6.最好是寄到他的戶籍 7.就可以再轉租給其他|||||房客都聯絡不到人嗎.東西很多嗎..簽約內容應該都有說明吧...在簽約期間...是不能隨意解約或是無故不繳錢等等...只要確定都完全聯絡不到人...因為是對方違約在先而且也已經過了..快一年..簽約時間應該已經到了吧...我想只 好將東西清一清回收..並將房子在租給其他人....相信不會影響到法律追訴責任的...重點是跟她簽約時間到了嗎..到了的話就可以這麼做了...因為之後也就沒法律效用了..而且對方無故失蹤並且也沒再負擔房租..34CDDE348BEB26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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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爸有一ㄍ公寓 95年8月出租給一位張姓房客 可是張姓房客於 95年12月初 竟然跑ㄌ 房租 水電 瓦斯 管理費都沒繳 現在很麻煩ㄉ事 她房子裡的 物品都沒帶走 那我現在跟怎ㄇ辦ㄋ 0.0 ps: 房子得所有人是我老爸 簽約ㄉ事我 每ㄍ月要繳房貸水電 管理費 是1筆 不小ㄉ開銷 真煩 請各位大大 給ㄍ意見吧 看接下來要怎麼處理 更新: 合約內容要到98/08/31才到期 那要怎ㄇ半ㄋ 更新 2: 在請問一下 我已經在96/03/24 96/04/07 寄ㄌ2 次存證信函 那還要寄幾次ㄋ 以及2 次ㄉ存證信函 都退回 郵局回復ㄉ原因是遷移不明 那我接下來該怎麼做ㄋ 感謝各位大大的說明最佳解答:
房客於 95年12月初跑ㄌ,房租至今都沒繳 ..... 民法第440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現已4月中旬了已超過2個月了,所以您可終止契約。 民法第445條: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房客已有積欠房租、水電、瓦斯、管理費,而產生了債權,因此您可依民法第445條將房客之物留置,並將其留置物用以做損害之賠償,如有剩餘通知房客取回。 綜上建議先寫存證信函通知房客限於民國96年?月?日前出面解決積欠房租、水電、瓦斯、管理費之問題,否則將終止契約並行使留置權,將所留置之物用以做損害之賠償,如有剩餘再行通知前來取回。 存證信函一式三份,您、房客、郵局(存底)各一份,房客如留有戶籍地址,就寄到那,如無可拿契約書報警,請警方以身份證查詢其戶籍地址,再不行寄到出租房屋也可。 處理留置物可行拍賣,成交時最好有個成交收據,若有證件、文件等私人用品,就將其以雙掛號寄回他的戶籍地址。且最好請警方陪同去清點留置物,但警方大多不理會,那就請里長看看,再不就先錄影。 就算房客出面了,但仍不處理積欠房租、水電、瓦斯、管理費之問題,您仍有留置權並用以做損害之賠償。 依強制執行法第53條: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 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 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 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 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 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至於房子得所有人是我老爸,簽約的是您,如遇有問題時,只要由您父親寫張委託書,關於位於XX(地址)的租賃物(房屋),由您代為全權處理即可。 2007-04-14 23:27:42 補充: 建議您去報案,說明您們有債務問題,再請警方以身份證字號查出對方現在的戶籍地,及此地址住的可是對方的親人。 存證信函只是做為告知證明,若對方有收到一次就夠了,若依警方查出的戶籍地寄過去後還是以遷移不明為由退件,那可能是對方或其家人謊稱的。 您可拿退件的存證信函到警局給警方看,對方拒收信,您要行使留置權,請警方陪同前往並錄影其留置物,如此您就可將其物先清出再行出租,其留置物除了一些禁止扣押品外,可在警方的見證下做為賠償。 相信依民法440、445條及警方的協助下應可解決的。
其他解答:
1.你們必須先經過一段法律程序,才能收回房子 2.請以連續兩期未繳租金之理由,請求提前終止租約 3.存證信函已寄發,日期一到,請管區警察及鄰里長立會當證人 4.把他之私人物品、電器用品以及傢俱拍照後,存放在特定之空間,寫存證信函通知他,其私人物品存放之處所 5.請他自己去拿 6.最好是寄到他的戶籍 7.就可以再轉租給其他|||||房客都聯絡不到人嗎.東西很多嗎..簽約內容應該都有說明吧...在簽約期間...是不能隨意解約或是無故不繳錢等等...只要確定都完全聯絡不到人...因為是對方違約在先而且也已經過了..快一年..簽約時間應該已經到了吧...我想只 好將東西清一清回收..並將房子在租給其他人....相信不會影響到法律追訴責任的...重點是跟她簽約時間到了嗎..到了的話就可以這麼做了...因為之後也就沒法律效用了..而且對方無故失蹤並且也沒再負擔房租..34CDDE348BEB26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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