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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惡房客提起告訴?

發問:

請教各位法律高手: 我父親之前租人一間房屋,租約95/2/7到期,打電話通知房客續約,但對方不肯出面簽約,僅口頭告訴我父親會繼續租,因為對方是個流氓又因我父親知識不足也就答應了,根據明法第四百五十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乃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及表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這期間我有代父去收租金至95/5/7(因父親年邁80,不勝體力),但之後對方就不付租金甚至連電話也不接,在此問兩個問題?第一: 我是否能引用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的情形下終止租約先寄存正信函(已寄出)然後直接拿存正信函即之前租約會同警察收回房屋.第二: ... 顯示更多 請教各位法律高手: 我父親之前租人一間房屋,租約95/2/7到期,打電話通知房客續約,但對方不肯出面簽約,僅口頭告訴我父親會繼續租,因為對方是個流氓又因我父親知識不足也就答應了,根據明法第四百五十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乃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及表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這期間我有代父去收租金至95/5/7(因父親年邁80,不勝體力),但之後對方就不付租金甚至連電話也不接,在此問兩個問題? 第一: 我是否能引用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的情形下終止租約先寄存正信函(已寄出)然後直接拿存正信函即之前租約會同警察收回房屋. 第二: 因對方房屋被銀行抵押,又無正當收入(他兩夫妻是在擺路邊攤),如果向法院申請聲請支付命令或假扣押,應該也無多大效果,我想告他但不知刑法或民法可依哪條提起告訴,不想讓這種流氓逍遙法外. 各位大大的告知,在此感激不盡

最佳解答:

1. 你們的狀況已經符合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的情形,可以把他們掃地出門。但是光寄存證信函還不夠,還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得到強制執行裁定書以後,才可以由司法人員陪同去把房屋收回。2. 由於對方欠租,所以可以依民法第445條扣押他們放在你們的房屋中的動產抵債,不過這也要走法律程序,不過可以跟第一項的一起辦!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第 ?445??? 條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 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 得就留置物取償。

其他解答:

哪一條我不知道~ 不過我爸說你可以告他侵佔 畢竟口說無憑要告就要快 法律事有時效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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